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特199号
申请人:桂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桂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申请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0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现已审查终结。
桂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0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仲裁裁决违法法律规定,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2.错误裁定支付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
刘**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09号仲裁裁决书:一、桂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6781.52元。二、驳回刘**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桂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09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桂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