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9年4月18日14时57分,被 告岳 某驾驶京NCXXXX号小型客车,沿两江新区星光大道往新南路方向行驶,当车 行至两江新区星光大道与黄 山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渝C7XXXX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赵某受伤的 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 告岳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起诉。
办案过程
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后,无果后找到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案情后协助当事人需要准备的证据清单,经研究确定了维权方案。
案件结果
本案先后经过起诉、调解、诉讼等一些列程序,最终经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8605号判决:1、医疗2、住院伙食补助费3、营养费4、续医费5、残疾赔偿金6、护理费7、误工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精神损害抚慰金10、交通费11、鉴定费。共计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