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维权,电动二轮车与机动车相撞,同等责任
所属分类: 走进星空 发布时间:2022-04-06 11:00:09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5月6日,原告王某驾驶比德某牌电动二轮车从璧山区黛山大道方向沿福顺大道往沿河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璧山区剑山路与福顺大道路口时,与从铁山路方向沿剑山路往永嘉大道方向行驶的由被告任某驾驶的渝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经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 逻 警察支队认定,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
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王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多次与任某协商无果后找到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案情后协助当事人需要准备的证据清单找到了至关重要的证据,经研究确定了维权方案。
案件结果
本案先后经过起诉、伤残鉴定、诉讼等一些列程序,最终经过重庆市璧山市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4212号判决:
1、伤残赔偿金;2、住院期间护理费;3、出院后护理费;4、交通费;5、营养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后续医疗费;8、精神抚慰金;9、住宿费;共计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