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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对方称已向他人支付过案涉工程款, 仍被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民终4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律师,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艳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19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鸿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张艳阳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张艳阳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张艳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鸿福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5011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27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27日,鸿福公司与长城宽带重庆分公司签署《交(完)工报告》一份,主要载明:康庄美地三期项目驻地网工程于2013年12月9日开始施工,并于同年12月27日完工,请建设单位交接验收。鸿福公司、文某分别在《交(完)工报告》上“填报单位”处签章及签字。
......
一审判决:一、鸿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艳阳支付工程款24110.98元;二、鸿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后三日内向张艳阳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张艳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鸿福公司举示了一份《网银代发薪数据查询》《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拟证明其于2014年12月8日向文某指定的胡耘发放的工资109133.92元实际上是发放的一部分工程款。经质证,张艳阳以其系复印件为由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对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鸿福公司举示的证据材料仅为复印件,并未提供原件以便核对,且无法体现其向胡耘代发工资与本案工程款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并不作为二审新证据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
综上所述,鸿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28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鸿福线路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