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案例

改判!遛狗致人惊倒受伤,饲养人被判赔我方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民终5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上诉人向某因与上诉人杨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月14日上午11时至12时30分左右,杨某饲养的金毛犬在其学生袁某、刘某等人牵引下在小区中庭甬路上遛放,该犬在溜放时牵引绳索较长且未戴嘴套。向某及其小孙女也在该小区中庭甬路处玩耍,向某的小孙女未在向某牵抱下独自玩耍,杨某的金毛犬临近向某的小孙女玩耍处极其活跃,向某感觉金毛犬对其孙女存在威胁和伤害的可能,情急中去抱小孙女,抱起后不慎失去平衡摔倒受伤。后杨某来到现场与向某儿子取得联系后将向某送往医院救治。
向某因此次受伤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合计131750元。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划分及费用承担问题。杨某饲养的金毛犬系大型犬只,大型犬本就对小区居民安全存在一定影响,杨某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携大型犬出户未给犬只戴嘴套且牵引绳较长,于人员活动密集的小区内并不宽敞的甬路遛放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消除犬只对他人的人身威胁,故在其大型犬在临近向某及其孙女玩耍处时,确已构成了对向某及其孙女人身安全的威胁及伤害的可能,其与向某情急中去抱孙女不慎摔倒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因果关系,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妥当,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已按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确认,本费用应由杨某全额承担,其余费用共计129780元按照70%的比例由被告分担90846元,以上合计赔偿金额为92846元,扣除杨某已经垫付的6097.10元,杨某还须赔偿向某86748.90元;基于向某受伤也有自己不慎的因素,由向某自负30%的民事责任,自行承担38934元的费用。
二审判决:
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76227.9元(已抵扣杨某垫付的金额);
三、驳回上诉人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80元,由杨某负担206元,由向某负担1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9元,由杨某负担359元,由向某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