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讲堂

民法典200问之第203问: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有哪些

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有哪些救济措施?

答: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侵害的救济,采取的是通过多 种责任形式对受害人予以补救的方式,可以要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 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赔礼道歉的执行还规 定了通过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 判文书等方式执行。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 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 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 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 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 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 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