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0问之第197问: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
所属分类: 走进星空 发布时间:2023-12-15 10:58:54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 道运输工具致损的责任承担?
答:高空作业指的是在建筑、设备、作业场所、工具、 设施等高部位作业。高压包括高压力和高压电。地下挖掘 活动主要包括地下挖煤、采矿,以及地下建筑、地下管道铺 设等。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主要是指铁路、城铁、轻轨。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 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 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 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 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 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 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 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