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0问之第196问: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致损
所属分类: 走进星空 发布时间:2023-12-14 09:05:45
第196问: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致损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 原则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 规定的义务,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生态破坏, 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 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侵权人的行为与 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下,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都 应当对其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侵权责 任。责任方式,可以适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修复等多种责任方式,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 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 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 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 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 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 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 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 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 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 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 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 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 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 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