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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141问: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是

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 1077

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

出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

起届满 30 天,夫妻双方仍然同意离婚的,应在届满后 30

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逾期未申请,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