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0问之第105问: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
所属分类: 走进星空 发布时间:2022-07-12 17:46:05
答:不是。解除权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可以 无限期地享有解除权,不可滥用权利损害相对方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 564 条的规定,法律对解除权的期限进 行了设定,要求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这是因为,如果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影响当事人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交易安全,故对解除 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时间限制,以此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值得提醒的是:①《民法典》第 564 条相对于原《合同法》 第 95 条规定,增加了解除权 1 年的除斥期间,在解除事由 发生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提出,否则解除权将 归于消灭。②不论是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还是法定的 解除权行使期限,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 长,解除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该权力将归于消灭。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 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 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 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