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因为屋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
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不属
于顶层业主专有使用。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