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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80问: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

答:合同未成立。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先 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甲公司的要约与作废 函件同时到达乙公司,乙公司董事长秘书收到撤回的函件 时,函件就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忘记交给董 事长并不影响甲公司撤回要约函件的效力,因此,甲公司 发出的要约已经被撤回。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 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 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