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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之第56问:签订征收协议时明确约定了

答:可以。征收的对象限于集体土地以及单位或者个人 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 《民法典》强调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我国《宪 法》第 13 条第 3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对征收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 48 条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17 条至 19 条对房屋拆迁的 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 也规定了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组织听证、及时公告、行 政复议等程序,强调遵循法定的程序,通过程序来保障权 益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 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 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 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